乘坐飛機攜帶“充電寶”規定 不可超過兩個嚴禁托運
“充電寶”(又稱移動電源)如今已經成為很多人出行的必備品。近期,為了確保航空運輸安全,民航局已專門發布公告,嚴禁旅客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瓦特小時)的“充電寶”乘機。
民航局規定,旅客乘機時攜帶的“充電寶”必須是用于個人自用,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運行李中攜帶。
規定對帶上飛機的“充電寶”額定能量也有所限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的“充電寶”無需航空公司批準;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準后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嚴禁旅客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登機,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通過標注的其他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也嚴禁攜帶乘機。
同時,如果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則嚴禁攜帶,同時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通過標注的其他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也嚴禁攜帶。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中所提到的“充電寶的額定能量wh”是指“瓦特小時”,很多充電寶上并不標注,市面上常見的充電寶,“容量”大多在3000到15000毫安之間,個別充電寶“容量”為2萬毫安。
根據額定能量值的公式,2萬毫安的充電寶在電壓為4伏的情況下,額定能量值為20000毫安×4伏=80瓦特小時,小于100瓦特小時,符合民航總局的規定。
這也意味著,大部分充電寶都可以隨身攜帶登機。即便是超過2萬毫安的充電寶,電池電壓是5伏,得出的額定能量值是100瓦特小時,按照規定,經過航空公司批準,也是可以上飛機的。
規定還明確指出,旅客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設備充電,對于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保持關閉。
據了解,對于機組人員,該規定同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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