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殘疾人航空運輸管理辦法》3月1日施行
今后,殘疾旅客乘坐飛機將更加便捷。民航局最新修訂的《殘疾人航空運輸管理辦法》于近日發布,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將進一步規范殘疾人航空運輸的管理和服務,保護殘疾人在航空運輸過程中的合法權益。
記者從民航局運輸司了解到,為了適應當前殘疾人對航空運輸服務工作的更新更高要求,民航局在總結殘疾人航空運輸工作經驗和廣泛調研的基礎上,對現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
本次修訂借鑒了美國、歐盟及亞太國家的先進經驗,以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國際公約》、我國《殘疾人保障法》《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美國運輸部第382部《航空旅行中不歧視殘疾人》、歐盟1107/2006條例《關于殘疾人以及行動不便者航空運輸的權利》和相關國際慣例為主要依據,全面規范了殘疾人航空運輸服務工作。修訂后的《辦法》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承運人使用民用航空器運送殘疾人而收取報酬的國內、國際航空運輸,或經承運人同意而辦理的免費航空運輸。
修訂后的《辦法》共計65條,合理規范了載運殘疾人的人數,明確了相關部門要為殘疾人提出服務需求和辦理乘機手續提供方便,強調了要充分尊重殘疾人在安檢中的隱私,完善了殘疾人登機、離機的規定,新增了對殘疾人到港提供協助和服務的內容,增加了對殘疾人航空運輸管理的要求。
為防止現行《辦法》中條款規定模糊而導致承運人對所有殘疾人進行人數限制的情況出現,修訂后的《辦法》對沒有陪伴人員但緊急撤離時需要他人協助的殘疾人類別進行了明確規定。同時,基于現行《辦法》中按照飛機座位數對載運殘疾人人數進行規范時只設上限未設下限,從而造成部分承運人每個航班上載運殘疾人人數少于規定人數的現狀,修訂后的《辦法》對每個航班載運上述殘疾人人數作了直接規定,分類簡潔,便于操作。
鑒于很多殘疾人因沒有提前告知承運人特殊需求而被拒載,修訂后的《辦法》規定,承運人及銷售代理人在售票處、售票網絡及電話訂票系統中要設置便于殘疾人說明殘疾狀況及提出特殊需求的程序,并要求承運人及時回復殘疾人能否滿足其需求。在此基礎上,《辦法》修改了殘疾人有使用醫用氧氣、托運電動輪椅、攜帶服務犬進入客艙等需求時通知承運人提供特殊服務的時間,將原有在航班離站時間前的72小時縮短至48小時。《辦法》還修改了殘疾人到達機場的時間,將原有提前3個小時辦理乘機手續縮短至截止辦理乘機手續前2個小時,大大減少了殘疾人在機場的等候時間。
《辦法》對民航部門為殘疾人在到港、離港、辦理乘機手續、登機、離機等各環節提供便利方面也進行了規定。要求機場在航站樓主要入口處設置綜合服務柜臺,為殘疾人提供相關協助服務;承運人、機場和地面服務代理人要為殘疾人免費提供移動輔助設備服務,保障殘疾人優先登機及錯峰離機,承運人要安排在飛機前排就座的、沒有陪伴人員但在緊急撤離時需要他人協助的殘疾人優先離機;承運人、機場和地面服務代理人要為殘疾人到港提供行李提取、引導等必要的協助和服務。
尤值一提的是,修訂后的《辦法》還特別強調了尊重殘疾人在安檢過程中的隱私,規定機場應為殘疾人設置獨立、私密的安全檢查空間。同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要求機場設置殘疾人安全檢查無障礙通道。
責編:xw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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