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飛機上發病身亡 家屬索賠67萬
在乘坐飛機過程中,張女士因胃部不舒服嘔吐,嘔吐物帶有大量鮮血。張女士后經搶救無效不幸身亡。因為認為某航空公司沒有及時迫降、沒配備專業急救人員等,喪失了最佳搶救治療期導致母親身亡,張女士的家屬將航空公司起訴到法院,索賠67萬余元。昨天下午,該案在北京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
張女士的家屬訴稱,2016年10月,張女士與女兒乘坐被告航班由北京返回烏魯木齊,飛機起飛后,張女士因胃部不適嘔吐不止,嘔吐物帶有大量鮮血,病情危急。機組乘務人員沒有開啟急救藥箱,采取止血等急救措施,而是征召了2名乘客進行救治,將病情誤診為食物中毒,采取腹部按壓等方式進行搶救。
機組人員發現這一危急情況后,雖與塔臺聯系并有及時迫降的條件,但沒有本著珍視、尊重生命的原則及時迫降,而是以迫降成本高昂、擔心迫降機場附近沒有大醫院等理由讓航班繼續飛行,直至張女士陷入深度昏迷,生命體征極度微弱時,才迫降敦煌機場,張女士因搶救無效死亡。
家屬認為,航空公司在履行航空客運合同過程中,沒有盡到承運人的義務及時迫降,沒有配備專業急救人員,沒有采取合適的急救措施,導致張女士病情惡化治療被延誤,喪失了最佳搶救治療期,對張女士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據此,家屬要求航空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67萬余元。
在法庭上,對于起訴,航空公司辯稱,張女士死亡是自身健康狀況造成的,公司不應承擔責任,依據敦煌市醫院出具的《24小時入院記錄》中載明內容可以看出,張女士自身長期患有胃部疾病,其身亡系自身疾病原因造成,與航空公司無關。
航空公司稱,乘務員發現張女士身體存在異樣狀況,經詢問后立即向機組匯報并廣播找醫生,依照醫生要求,乘務組拿來機上藥箱,取出血壓計、聽診器。隨后,張女士依然表示因脹氣引起呼吸不暢,于是乘務組隨即取來氧氣瓶讓張女士進行吸氧。張女士表達不能到烏魯木齊后,機組結合救助情況及時備降敦煌進行醫療救助。整個救治過程中,航空公司工作人員嚴格按照相關操作規范進行了救助,不存在操作失誤,因此不應承擔責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請。
庭審中,法庭聽取了原、被告訴辯意見,組織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總結了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是否存在救助不及時、救助措施不當或者不合規,導致延誤張某到醫院治療的情況;被告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及賠償責任的大小”,雙方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
本案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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